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郭德宗
相 對 人 謝凌峯
法定代理人 謝穎標
法定代理人 謝如貞
法定代理人 謝穎慧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前開確 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 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割共有物等事件, 業經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120 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 人負擔9/80,餘由聲請人負擔,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 之訴訟費用金額,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並提出 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匯款單等影本為證。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 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及加給於裁定送達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附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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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金額(新臺幣)│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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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26,047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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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鑑價費│ 50,000元│由聲請人預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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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76,047元│應由相對人負擔9/80,餘│
│ │ │由聲請人負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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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8,555元。 │
│76,047×9/80=8,555(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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