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拍字第161號
聲 請 人 謝宗典
相 對 人 謝元英
關 係 人 鍾泙貴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06年4月21日以 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關係人及相對人對聲請 人之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240 萬元之普通 抵押權,經登記在案。嗣關係人及相對人分別於106年4月21 日向聲請人借款200萬元、108年3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35 萬 及30萬元、108年4月17日向聲請人借款15 萬元,約定於108 年7月31日償還,詎相對人及關係人屆期不為清償。為此聲 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 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票等為證。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從而, 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