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湯明翰
債 務 人 張小玲
一、㈠債務人湯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
壹元,㈡債務人湯明翰、張小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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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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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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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4,551元(其中 │108年9月11日 │15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計息本金182,215 │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元)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
│ │ │ │ │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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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46,837元 │108年9月11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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