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9149號
SCDV,108,司促,9149,2019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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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914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湯明翰 

債 務 人 張小玲 


一、㈠債務人湯明翰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萬肆仟伍佰伍拾
  壹元,㈡債務人湯明翰張小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
  肆萬陸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均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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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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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請 求 金  額 │利息起算日    │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民國年月日)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1 │204,551元(其中 │108年9月11日   │15  │並按逾期第一個月計付新│
│ │計息本金182,215 │         │   │台幣300元,逾期第二個 │
│ │元)      │         │   │月計付新台幣400元,逾 │
│ │        │         │   │期第三個月計付新台幣50│
│ │        │         │   │0元之逾期違約金,違約 │
│ │        │         │   │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
│ │        │         │   │限。         │
├─┼────────┼─────────┼───┼───────────┤
│2 │46,837元    │108年9月11日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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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