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訴字,89年度,446號
PTDV,89,訴,446,2000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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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四六號
  原   告 台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何國華
  訴訟代理人 邱勇光
  送達代收人 林泰瓏
  被   告 蕭鈞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 ,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 已於同年四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 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審判長法官 洪有川
~B法   官 王幸華
~B法   官 黃義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八十九  年   五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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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