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58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大權
債 務 人 陳百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柒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八年七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三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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