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487號
SCDV,108,司促,8487,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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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487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吳玉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叁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六三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 原「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6年01月17日
     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
     10500320920號函核准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併許可,「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消滅
     銀行,「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銀行,
     依公司法第319條準用同法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
     之大眾銀行,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之元大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
  (二) 爰相對人吳玉芳於民國95年11月28日向聲請人借款新
     臺幣8,304元整,借款手續費直接計入相對人尚未清償
     之本金餘額,每月應繳納最低應付款為實際可動用借
     款額度之2. 00%,若相對人動用之借款金額低於上開
     之最低應付款時,則以動用之借款金額為最低應付款;
     若相對人於動用借款額度後所產生之借款債務(含利息
     及各項費用)超過聲請人所准相對人之實際可動用借款
     額度,且差額超過最低應付款時,相對人當月之最低
     應付款即為此差額。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
     ,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
     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立有現
     金卡約定事項及其他約定條款為證,又依104年2月4日
     修正通過之銀行法第47條之1第2項規定「自104年9月1
     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
     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15%」之規定,
     本案改依年利率11.63 %計付利息。
  (三) 查上開借款相對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借款外,應另
     給付利息,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是,
     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依法相對人應
     自付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之延滯利息。依民事訴
     訟法第508條之規定,對相對人等發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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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