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林祖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伍仟叁佰陸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祖宏於民國105年07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22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5年07月29日起至民國112年07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4日止累計149,059
元正未給付,其中145,000元為本金;2,766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
之利息。
(二)債務人林祖宏於民國102年11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390,0
00元,約定自民國102年11月29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29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6.00採機動利
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
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
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
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
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24日止累計106,306
元正未給付,其中103,015元為本金;1,998元為利息;
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2)所示
之利息。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何尚安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374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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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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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林祖宏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145000│ │9月25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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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林祖宏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6%計算│
│ │103015│ │9月25日 │ │之利息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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