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8277號
SCDV,108,司促,8277,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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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陳柏雅即陳國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肆佰伍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陳柏雅即陳國政於民國94年02月14日向債權人借
    款7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
    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4年02月14日起至民國95年02月14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88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
    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
    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
    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9月19日止累計215 ,450元正未給
    付,其中73,101元為本金;142,349元為利息,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五、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杜政
 
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8277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柏雅即陳│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88%│
│  │73101 │國政   │9月20日   │      │計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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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