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7844號
SCDV,108,司促,7844,2019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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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44號
債 權 人 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盧國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溫世杰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區分所有 權人或住戶積欠應繳納之公共基金或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之 費用已逾二期或達相當金額,經定相當期間催告仍不給付者 ,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得訴請法院命其給付應繳之金額 及遲延利息。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亦有明定。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郵局存 證信函、郵件收件回執聯影本等文件,惟經本院就聲請人所 提出債務人姓名及身分證字號查詢戶政系統,查詢結果顯示 ,聲請人所提供之身分證字號與債務人姓名不相吻合,以致 本院無從確認債務人究為何人、設籍於何處、本院是否有管 轄權。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 補正:㈠債權人富翼大樓管理委員會及主任委員向主管機關 報備之資料。㈡債務人溫世杰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 略)及其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如身分證字號有誤,併請更 正。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 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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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