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8年度,6888號
SCDV,108,司促,6888,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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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6888號
債 權 人 鄧武祥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瑪西土木包工程邱國華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 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 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第一條、第二條、第 六條或第二十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支付命令之聲請 ,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㈡請求之 標的及其數量。…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 請,不合於上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 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51 0條、第511條、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於聲請狀雖提出支票影 本二紙為證,惟聲請狀所載債務人瑪西土木包工程邱國華非 支票發票人瑪西土木包工業邱國華。經本院於民國108年9月 16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5日內補正:債務人究為「瑪西土木 包工程」或「瑪西土木包工業」,併提出其最新營業登記資 料(以釋明為獨資或合夥)。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依首 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 記 官 龔紀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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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