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538號
債 權 人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債 務 人 彭鼎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為債權人公司健身工
廠之附期限月繳型會員,故債務人有依約應按月繳納會費之
義務。惟債務人自民國〔下同〕107年11月5日起即未依約繳
付,據此請求債務人依會員合約書第7條第4項之約定,即「
就已繳全部費用〔含月費、依合約履行期間比例計算之入會
費及手續費〕扣除依簽約時單月使用費新台幣〔下同〕3,77
6元〔該單月使用費,如有逾會員所訂會員合約之優惠月平
均價格二倍之情形,自動減以二倍為準〕乘以實際經過月數
〔未滿十五日者,以半個月計;逾十五日者,以一個月計〕
之總費用,退還其餘額。惟如有繳款不足者,會員應補足其
差額」之計算方式,請求債務人給付15,744元〔計算式:2,
576(月費1,288之兩倍)×12(實際經過月數)-15,168(
已繳全部費用)=15,744元〕云云。惟查:依債權人與債務
人所簽訂之會員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及債權人所提出之
會員詳細資料所載債務人之會籍即合約期間經展延後係自
106年6月5日起至107年12月4日止;另依系爭合約第15條約
定⑴會員未繳費用時,FF應依會員於合約所提供之電話、地
址、電子信箱等聯絡資料,以電子訊息或書面方式,通知會
員定十日(不得少於十日)完成繳納⑵前項催告期限屆滿翌
日起計二十日,FF得停止會員使用其設備,待繳清費用後,
恢復其權利。逾二十日仍未繳清者,合約自動終止,並依第
七點規定退費。若因未終止合約,至合約仍為存續之狀態者
,後續衍生之費用,FF不得向會員收取。從而縱使債務人未
依約繳納會費,然債權人遲至系爭合約期滿即107年12月4日
後,於108年2月19日始以存證信函方式寄發催繳通知。系爭
合約既已期滿屆期,債權人自無從依系爭合約第15條第1項
、第2項及第7條之規定再主張終止契約並給付依合約內容計
算之差額費用。據此,債權人依系爭合約內容僅得請求債務
人給付107年11月5日至107年12月4日之會費即1,288元。是
債權人請求逾本支付命令第一項准許部分,於法無據,應予
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等如對第1 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
院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等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1. 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
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 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3. 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
另行聲請。
4. 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陳報債務人除戶籍地
以外,其他可資送達住居所地址,以利本命令合法送達。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杜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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