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簿冊管理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司字,108年度,26號
SCDV,108,司,26,201910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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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字第26號
聲 請 人 彭傳宗即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聲請
指定簿冊管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指定彭傳宗(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民國00年00月0日生、住高雄市○○區○○路○○巷00○00號7樓)為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 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 ,公司法第332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呈報清算完結,並經 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爰依法請求指定彭傳宗為伊格尼國際能 源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管人等語,並提出同意書等 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係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 開公司業已清算完結,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亦經本院依職 權調閱本院108年度司司字第100號清算完結案卷宗查明,是 以,聲請人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本院指定伊格尼國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即無不合,爰指定願擔 任該公司各項簿冊及文件保管人之彭傳宗為伊格尼國際能源 股份有限公司之各項簿冊文件保存人。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麗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郭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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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彭傳宗即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伊格尼國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