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7年度,240號
SCDV,107,重訴,240,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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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240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易沁○
       易靖○
兼法定代理人 易○熹
上列3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勝雄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蔡尚紘即蔡敬禹
訴訟代理人  陳彥彰律師
       張安妤
受訴訟告知人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貞
代 理 人  洪宜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0日下午3 時於本院民事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經審理後於民國108 年9 月25日辯論終結並定於108 年10月22日下午4 時宣判,本院頃收悉被告即反訴原告蔡尚紘即蔡敬禹訴訟代理人陳彥彰律師書狀兩件(1、民事再開辯論聲請暨調查證據聲請狀,附於本院卷二第222 ~234 頁;2 、民事訴之追加聲請(二)狀,附於本院卷二第235~240 頁,尚未隨狀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84 元),因認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第1 、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周美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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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泰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