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馮嘉瑋
蔣易晏
鍾嘉佑(原名鍾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馮嘉瑋、蔣易晏、鍾嘉佑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就被告馮嘉瑋部分、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就被告蔣易晏、鍾嘉佑部分,均於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