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7年度,518號
SCDV,107,訴,518,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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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謝瑋澤 
      黃兆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被   告 馮嘉瑋 


      蔣易晏 

      鍾嘉佑(原名鍾嘉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就被告馮嘉瑋蔣易晏鍾嘉佑部分,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就被告馮嘉瑋部分、同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就被告蔣易晏鍾嘉佑部分,均於本院第3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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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