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47號
原 告 蔡志清即安泰水電工程行
被 告 京璞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鈞木
被 告 王承碩
訴訟代理人 張耀天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京璞建設有限公司之現法定代理人鄭鈞木為被告京璞建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 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惟前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 時不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70 條、第173 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 其續行訴訟,復為民事訴訟法第178條所明定。二、查被告京璞建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魏榮吉,於民國 108年7月15日變更為鄭鈞木,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惟其 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爰裁定被告京璞建設有限公司之現法定 代理人鄭鈞木為被告京璞建設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