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原訴字,107年度,12號
SCDV,107,原訴,12,201910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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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2號
原   告 鍾佳儒 
被   告 彭弘亮 


      吳世綸 




      鄧 偉 

      詹靜雯 


      黃彥銘 

      劉原豪 


      陳威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被告等人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犯嫌,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刑 事判決有罪在案,因被告等人對該案提起上訴,其等犯罪嫌 疑確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本件 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茲因該 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567號刑事判決駁回 其等之上訴,全案因而確定,本件民事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 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108年2月22日所為停止 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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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