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原訴字第11號
原 告 張銀蘭
被 告 彭弘亮
吳世綸
鄧 偉
陳芳禹
詹靜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被告等人涉有違反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等犯嫌,被告陳芳禹經臺灣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 上訴字第19號判決有罪在案,被告彭弘亮、吳世綸、鄧偉、 詹靜雯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原上訴字第112號刑事判決有 罪在案,因被告彭弘亮、吳世綸、鄧偉、詹靜雯對該案提起 上訴,其等犯罪嫌疑確實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 事訴訟終結,本件民事訴訟無由判斷,而裁定停止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茲因該刑事案件業經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 567號刑事判決駁回其等之上訴,全案因而確定,本件民事 訴訟程序即無繼續停止之必要,爰依前揭規定,撤銷本院 108年2月22日所為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宗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嚴翠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