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2年度,2號
SCDV,102,醫,2,20191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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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醫字第2號
上 訴 人 林煥章 
即 原 告 陳月娥 
      孫品菲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孫源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榮聰國軍新竹地區醫院附設民眾診療
服處間因本院102 年度醫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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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