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08年度,213號
SCDM,108,附民,213,20191018,1

1/1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213號
原   告 黃春桃
送達代收人 黃光宇

被   告 張龍武


      賴禹廷
      王鳴逸 址不詳
      唐道軍
      陳宥霖
      林則佑
被   告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照信
被   告
兼上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慧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8年度訴字第30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潘韋廷
                   法 官  林哲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柏方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