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80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戴允睫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同意由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並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之。 理 由
一、本件被告莊永有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公訴人於準備程序中聲請同意進行協 商程序,經法官告知協商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 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同意當事人進行協商程序,不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284 條之1 之規定,應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協商 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2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艷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