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8年度,744號
SCDM,108,訴,744,20191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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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7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世昀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751
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
判程序意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
官獨任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 文
陳世昀犯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5 行應補充為: 「、、員警林家慶及檢察官王真浩(音譯),、」,第18至 19行之「指定處所」應更正為:「竹東河濱公園」;證據並 所犯法條欄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表格應補充:「編號1 被告陳世昀於本院準備程序、簡式審判程序時之自白」、「 編號4 聯邦銀行南崁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合作金庫 銀行南崁分行活期儲蓄存款存摺封面、中華郵政存簿儲金簿 封面【華鍾信香】影本、內政部警政署犯詐騙案件紀錄表、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大竹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聯單【華鍾信香】、受話通話明細單【陳世昀】、熱點詳細 資料報表」;附件一表格編號14至18「提款地點」欄位應更 「統一飛凰」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陳世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府機關及公務 員名義詐欺取財罪。
(二)按共同實施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以內,各自分 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 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又共同 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及行為之分擔,既不問 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須參與(最 高法院28年上字第3110號判例、34年上字第862 號判例意 旨參照)。又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 生者為限,若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如甲分別邀 約乙、丙犯罪,雖乙、丙間彼此並無直接之聯絡,亦無礙



於其為共同正犯之成立(最高法院77年台上字第2135號判 例意旨參照)。查被告雖未以犯罪事實所載之詐術詐騙告 訴人華鍾信香,然被告藉此獲得告訴人之金融卡,並提領 該帳戶內之款項,嗣轉交所屬詐騙集團成員黃品豪,顯係 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並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 犯罪之目的,從而,被告自應就所參與犯行,對於全部所 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是被告與其所屬該詐欺集團之成 年成員就上揭犯罪事實,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均依 刑法第28條之規定,論以共同正犯。而被告如犯罪事實附 表一所示,固持詐得之金融卡多次提領款項後,轉交所屬 詐欺集團成員黃品豪,惟此係其基於單一決意,分別於密 切接近之時、地侵害同一財產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 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應 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屬接續犯,僅論以不正方法由 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一罪。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以不 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罪及三人以上共同冒 用政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罪名,為想像競合犯 ,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從重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政 府機關及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罪論斷。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本案前無其他經法 院判處罪刑確定之刑事前科,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 錄表1 份在卷可稽,素行良好,被告於犯案時,正值青年 ,無視政府掃蕩詐騙犯罪之決心,竟加入詐欺集團擔任車 手,與所屬詐欺集團妄想不勞而獲,利用一般民眾對司法 程序之懵懂及對公務人員執行職務之信賴,冒用政府機關 或公務員之名義遂行詐騙行為,漠視他人財產法益,致告 訴人畢生積蓄一夕烏有,助長原已猖獗之詐騙歪風,更嚴 重破壞偵審機關之公信性,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年 輕識淺,於犯後始終坦承犯行,參與所屬詐欺集團時間不 長、參與程度亦不高,僅擔任基層車手工作,而非屬詐騙 集團之核心成員,然迄今均未能賠償告訴人損害之犯後態 度,兼衡被告自承國中畢業,目前有正當工作,需扶養母 親之智識程度、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以資儆懲。
三、不予沒收:
按犯罪所得之沒收或追徵,在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 得,其重點置於所受利得之剝奪,故無利得者自不生剝奪財 產權之問題,是2 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 追徵,應各按其實際利得數額負責,並非須負連帶責任(最 高法院104 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105 年度台上字第



173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擔任詐欺集團之車手,就 詐得款項中,均已上繳詐欺集團其他成員,而非其所能支配 ,揆諸前揭說明,應僅就被告受分配之報酬予以宣告沒收, 然而,本案被告自稱本案未取得報酬等語,而卷內亦無其他 積極證據資料足認被告就本案確實取得報酬,就此部分無從 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翊雯提起公訴,檢察官黃怡文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詠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 條之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39 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8 年度偵字第751號
被 告 陳世昀 男 23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里0鄰○○街00
巷0號1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世昀於民國107 年9 月1 日間某日,與黃品豪( 另案偵辦 ) 及「彭淮恩」所屬之詐欺集團,基於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 務員名義詐欺取財、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財 物之犯意聯絡,由該詐欺集團某成員於107 年9 月3 日14時 許,致電華鍾信香,自稱刑事局員警林家慶,稱其涉嫌刑事 案件,要交付名下帳號000- 0000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 下稱郵局帳戶)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號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下稱合作金庫帳戶) 、帳號000-000000 000000號聯邦商業銀行存提款卡( 下稱聯邦銀行帳戶) ,致 華鍾信香陷於錯誤,聽從詐騙集團成員指示,將上開物品於 107 年9 月3 日16時許,在桃園市蘆竹區上興及中興街口之 格林幼稚園前交付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騙集團其他成員。 隨後陳世昀則依黃品豪之指示,於107 年9 月6 日7 時前, 前往新竹縣竹東河濱公園停車場內,取得上開郵局帳戶、合 作金庫帳戶及聯邦銀行帳戶之金融卡後,於附表所示之時間 、在附表所示之地點之自動櫃員機,並輸入該金融卡之密碼 ,假冒華鍾信香本人或受其等所託提款,以此不正方法由自 動櫃員機接續提領附表所示之款項(均含手續費)得手,繼 而將詐得之款項前往指定處所交付予黃品豪,嗣經警調閱自 動櫃員機畫面循線查獲。
二、案經華鍾信香訴由新竹縣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暨待證事實
┌──┬───────────┬───────────┐
│編號│ 證據名稱 │ 待證事實 │
├──┼───────────┼───────────┤
│ 1 │被告陳世昀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有於附表所示之│
│ │之自白。 │時間、地點提領附表所示│
│ │ │之款項等情不諱。 │
├──┼───────────┼───────────┤
│ 2 │證人即告訴人華鍾信香於│證明詐騙集團成員施以詐│
│ │警詢中之證述。 │術,使其陷於錯誤,而於│
│ │ │附表所示時間,匯款附表│
│ │ │所示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
│ │ │等事實。 │
├──┼───────────┼───────────┤
│ 3 │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證明被告持用如附表所示│
│ │提領明細各1份。 │提款卡提領詐騙贓款之事│
│ │ │實。 │




├──┼───────────┼───────────┤
│ 4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108 年│證明告訴人匯款附表所示│
│ │4 月29日函覆之交易明細│金額至附表所示帳戶後被│
│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告用如附表所示提款卡提│
│ │108 年4 月26日函覆之郵│領詐騙贓款之事實。 │
│ │局帳戶歷史交易明細、聯│ │
│ │邦商業銀行108 年4 月25│ │
│ │日帳戶歷史交易明細。 │ │
└──┴───────────┴───────────┘
二、又刑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 得他人之物罪,其所謂「不正方法」,係泛指一切不正當之 方法而言,並不以施用詐術為限,例如以強暴、脅迫、詐欺 、竊盜或侵占等方式取得他人之提款卡及密碼,再冒充本人 由自動提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以偽造他人之提款卡由自 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等等,均屬之(最高法院94年度台 上字第402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與詐欺集團成員 共同施以詐術騙取告訴人如附表所示各金融帳戶金融卡及密 碼後,再由被告持以冒充告訴人本人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該 帳戶內之告訴人財物,即屬刑法第339 之2 第1 項所謂之「 不正方法」甚明。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 條之4 第 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 財及同法第339 條之2 第1 項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等 罪嫌。被告與其所屬上開詐欺集團成員數人間,就上開犯行 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請論以共同正犯。再被告多次 以不正方法提領款項部分,既係於密接相隔數日之時間內, 分別在同一詐欺犯意下,分別侵害同一被害人之財產法益, 各舉動之獨立性即甚為薄弱,依一般社會通念難以強行分開 ,在刑法評價上,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請論以接續 犯之非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一罪。被告其參與詐騙集團成 員所為3 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義詐欺取財及非法由自動 付款設備取財之犯行,犯罪目的單一,均為不法牟取被害人 金融帳戶內之金錢,先詐得被害人金融帳戶之金融卡及密碼 ,進而盜領款項,乃屬同一犯罪決意及預定計畫下所為階段 行為,因果歷程並未中斷,依一般社會通念,其與詐取金融 帳戶金融卡、密碼與由自動付款設備取財間,自具有行為局 部之同一性,法律評價應認屬一行為較為適當,而論以想像 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依刑法第339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第2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冒用公務員名 義詐欺取財罪處斷。被告之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0 日
檢 察 官 黃翊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劉儀芳
所犯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39 條之2 (違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之處罰)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 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 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 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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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告訴│被害日期│ 告訴人遭盜領之 │車手提款日│車手提│ 提款金額 │交易│提款地點│ 提款地址 │交易ATM │
│號│ 人 │ │ 帳戶 │期(年/月│款時間│(新台幣)│銀行│ │ │機台/分│
│ │ │ │ │/日) │ │ │名稱│ │ │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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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6:56│ 20,005 │中國│統一飛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合作金庫) │ │ │ │信託│ │2段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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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6:58│ 20,005 │中國│統一飛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合作金庫) │ │ │ │信託│ │2段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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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02│ 20,005 │中國│統一飛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合作金庫) │ │ │ │信託│ │2段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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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03│ 20,005 │中國│統一飛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合作金庫) │ │ │ │信託│ │2段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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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04│ 20,005 │中國│統一飛鳳│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合作金庫) │ │ │ │信託│ │2段556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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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24│ 20,000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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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25│ 20,000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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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27│ 20,000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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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28│ 20,000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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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39│ 20,000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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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40│ 20,005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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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42│ 20,005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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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0│107/09/06 │07:43│ 10,005 │中國│統一宥昌│新竹縣芎林鄉文富街│00000000│
│ │信香│月3日 │2 (中華郵政) │ │ │ │信託│ │10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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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 │107/09/06 │08:11│ 20,000 │中國│統一飛凰│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聯邦銀行) │ │ │ │信託│ │2段7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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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 │107/09/06 │08:13│ 20,000 │中國│統一飛凰│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聯邦銀行) │ │ │ │信託│ │2段729號 │ │
├─┼──┼────┼────────┼─────┼───┼─────┼──┼────┼─────────┼────┤
│16│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 │107/09/06 │08:14│ 20,000 │中國│統一飛凰│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聯邦銀行) │ │ │ │信託│ │2段729號 │ │
├─┼──┼────┼────────┼─────┼───┼─────┼──┼────┼─────────┼────┤
│17│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 │107/09/06 │08:15│ 20,000 │中國│統一飛凰│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聯邦銀行) │ │ │ │信託│ │2段729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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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華鍾│107 年9 │000000000000000 │107/09/06 │08:16│ 20,000 │中國│統一飛凰│新竹縣芎林鄉富林路│00000000│
│ │信香│月3日 │ (聯邦銀行) │ │ │ │信託│ │2段729號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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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