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竹簡字,108年度,880號
SCDM,108,竹簡,880,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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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竹簡字第88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毅慶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偵字第44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孫毅慶犯強制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孫毅慶因與江世安有車輛買賣糾紛,於民國108年1月26日上 午10時15分許,在新竹市○區○○路00號新苑飯店前,見江 世安欲駕駛車輛搭載乘客離去,竟基於強制之犯意,上前與 江世安發生拉扯,並勒住江世安頸部阻止其駕車離去,而以 此強暴之方式,妨害江世安自由離去之權利。嗣經江世安報 警處理,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
㈠ 被告於孫毅慶於偵查中之自白(見偵卷第24-25 頁)。 ㈡ 證人即告訴人江世安於警詢及偵查中之陳述(見偵卷第3-5 頁反面、第23-25 頁)。
㈢ 監視錄影畫面截取照片2張(見偵卷第8頁)。 ㈣ 現場監視器影像光碟1片。
三、論罪科刑
㈠ 核被告孫毅慶所為,係犯刑法第304 條第1 項之強制罪。 ㈡ 被告前於97年間,因販賣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訴字第 12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 以98年度上訴字第4545號判決撤銷原判,仍判處有期徒刑4 年6 月,上訴後再經最高法院以100 年度台上字第2589號判 決駁回上訴確定,於103 年7 月17日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交 付保護管束,嗣於104 年12月24日有期徒刑期所餘刑期內未 經撤銷假釋,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 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然綜觀被告前案紀錄,其 於本件犯行前,並無強制罪之前科,尚難認被告全然不知悔 悟、對於刑罰反應能力低落之情,故依照釋字第775 號意旨 ,不予加重最低本刑,特此敘明。
㈢ 爰審酌被告僅因車輛買賣糾紛,竟以強暴方式妨害告訴人自 由離去之權利,所為實值非難;復考量被告犯後態度,兼衡 其職業為司機,暨其教育程度大學肄業、本件犯罪之動機、



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 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第3 項、第454 條第1 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翁貫育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家慧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強制罪)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3 百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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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