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183號 第184號 第195號原 告 黃毓閎訴訟代理人 鄭勵堅律師 李佳玲律師 林瑩姮律師原 告 黃建融 謝怡賢被 告 李柏衍 紫金堂股份有限公司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吳金德被 告 全酉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詹儀上列被告李柏衍因被訴本院108 年度交訴字第7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王凱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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