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8年度,484號
SCDM,108,交易,484,2019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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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交易字第48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楊和妹


      周華英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
第49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和妹於民國107 年7 月24日上午8 時 3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 經國路ㄧ段479 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原應注意駕駛車輛應 注意車前狀況,且支線車道應讓幹線道車輛先行,以避免緊 急事故,且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 注意,駕駛至上開路段與新竹市○○路○段000 巷0 弄○○ 號誌路口時,冒然前行通過上開路口;適被告周華英騎乘車 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經國路ㄧ段479 巷2 弄由西往東方向駛至上開路口,雙方車輛遂發生碰撞, 告訴人楊和妹受有右膝半月板破裂及髖骨韌帶破裂之傷害, 告訴人周華英受有左肋骨骨折、左腳挫傷、楔狀骨骨折之傷 害,因認被告2 人均涉有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過失傷 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楊和妹周華英告訴被告周華英楊和妹 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之 罪,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楊 和妹、周華英已與告訴人周華英楊和妹達成和解,並據告 訴人2 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 狀各1 份附卷可查(本院卷第47頁至第51頁),依照首開說 明,應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 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上茹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謝沛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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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