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易字,107年度,582號
SCDM,107,易,582,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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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易字第5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瑀惠



選任辯護人 喬國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緝字第346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裁定進行簡式
審判程序獨任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D○○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D○○雖預見率爾提供金融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不 具信賴關係之他人,即等同將帳戶提供予該他人使用,而可 能幫助該他人所屬犯罪集團從事財產犯罪,竟基於幫助他人 犯詐欺取財罪之未必故意,於民國105 年7 月26日前同月下 旬之不詳時間,與陳天祐(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 灣彰化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訴字第714 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 期徒刑3 月,上訴後,目前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 年 度金上訴字第522 號審理中)在臺中地區自何欣穎(原名何 玥縈,所涉幫助詐欺取財罪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 度上易字第802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處收取如附表 一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再至便利商店將附表一所示帳 戶之存摺及提款卡寄送予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靜蝶 」之詐騙集團成員並告知提款卡密碼,而容任該人及所屬詐 騙集團使用。嗣該詐騙集團取得上開帳戶資料後,旋意圖為 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二所示 之時間,以附表二所示之方式詐騙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致使渠等陷於錯誤,進而匯款轉帳如附表二所示。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小港分局報請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呈 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 查起訴。
理 由
一、本件被告D○○所犯之罪,並非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 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 之案件,而被告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已為有罪之陳 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檢察官及被告之 意見後,本院乃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規定,裁



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訊據被告對於前揭幫助犯詐欺取財之犯行迭於偵查中、本院 準備及簡式審判程序時均坦承不諱(見偵緝346 卷第18-21 頁;易字卷㈢第199-200 頁、第203-204 頁),並有證人何 欣穎於警詢、偵查中及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上易字第802 號案件行準備程序時、證人林明聰楊富𥤊葉亭欐於警詢 及偵查中、證人楊寶鳳李驊峰於偵查中、告訴人甲 ○○ ○ 、戊○○、巳○○、天○○、J○○、未○○、G○○ 、S○○、亥○○、X○○、B○○、丙○○、宇○○、O ○○、K○○、N○○、E○○、戌○○、癸○○、玄○○ 、寅○○、L○○、午○○、酉○○、V○○、I○○、Y ○○、卯○○、辛○○、A○○、H○○、宙○○、U○○ 、丑○○、黃○○、Z○○、M○○、F○○、乙○○、地 ○○、被害人己○○、丁○○、R○○、申○○、庚○○、 Q○○、P○○、T○○、辰○○、子○○、C○○、W○ ○、壬○○於警詢中之證述可佐(見高市警偵卷第8-28頁; 偵11827 卷第83-85 頁、第119-121 頁、第129-131 頁、第 133-134 頁、第137-139 頁、第142-144 頁、第147-149 頁 、第152-155 頁、第157-159 頁、第162-163 頁、第165 -166頁、第168-170 頁、第172-174 頁、第177-178 頁、第 181-182 頁、第185-186 頁、第188-189 頁、第192-193 頁 、第197-201 頁、第204-206 頁、第210-213 頁、第215 -216頁、第218-219 頁、第221-222 頁、第225-227 頁、第 229-230 頁、第232-233 頁、第235-237 頁、第239-242 頁 、第253-255 頁、第261-264 頁、第266-268 頁、第270-27 2 頁、第282-284 頁、第286-288 頁、第290-292 頁、第29 6-301 頁、第304-306 頁、第309-314 頁、第326-328 頁、 第332 頁、第335-336 頁、第339-341 頁、第344-350 頁、 第352-354 頁、第356-357 頁、第377-379 頁、第386 -387 頁、第391-392 頁、第395-397 頁、第399-401 頁、第406 -408頁、第410-412 頁、第415-417 頁、第419-420 頁、第 422-424 頁、第427-434 頁;偵緝346 卷第32-33 頁、第36 -38 頁),復有己○○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戊○○之郵 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天 ○○之郵政存簿封面及內頁影本、J○○之臺灣企銀存摺封 面及內頁影本、未○○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何欣穎之華南銀行、新光銀行帳戶交易明細、S○○之自 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郵政存簿內頁影本、亥○○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丁○○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R○○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X○○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



本、申○○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B○○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宇○○之自動櫃員 機交易明細、楊富𥤊之華南銀行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 行東門分行105 年8 月24日一東門字第00114 號函暨所檢附 之楊富𥤊帳戶交易明細、京城商業銀行105 年8 月30日(10 5 )京城新竹分字第070 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富𥤊帳戶交易明 細、楊富權之土地銀行帳戶交易明細、N○○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K○○之玉山銀行存摺內頁影本、庚○○之自動 櫃員機交易明細、E○○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郵政存簿 內頁影本、大眾銀行105 年10月14日眾個通密發字第105000 7901號函暨所檢附之楊寶鳳帳戶交易明細、楊寶鳳之土地銀 行帳戶交易明細、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戶交易明細 、戌○○之存摺內頁影本、Q○○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癸○○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P○○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寅○○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午○○之自動櫃員機交 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5 年1 月23日作心詢字第10 60119119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臺灣土地銀 行中壢分行105 年12月29日壢存字第1055004636號函暨所檢 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第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6 年1 月4 日一竹北字第00001 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 細、板信商業銀行集中作業中心106 年1 月5 日板信集中字 第1057402511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上海商 業儲蓄銀行延平分行106 年1 月13日上延平字第1060000004 號函暨所檢附之李驊峰帳戶交易明細、T○○之自動櫃員機 交易明細、辰○○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子○○之郵政存 簿封面及內頁影本、酉○○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C○○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Y○○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I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台新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12月 7 日台新作文字第10533687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 明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12月8 日(105 )遠銀詢字 第0001682 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 一商業銀行竹北分行105 年12月8 日一竹北字第00166 號函 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總行105 年12月8 日營清字第1050062382號函暨所檢附之 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105 年12月9 日 作心詢字第1051205107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交易明細 、臺灣土地銀行中壢分行105 年8 月31日壢存字第10550031 44號函暨所檢附之葉亭欐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辛○○之新 北市政府警察局三重分局光明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 簡便格式表、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A○○之台新銀行存摺



封面及內頁影本、H○○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W○○之 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及銀行 交易通知簡訊、U○○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蔡佩霓之合 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黃 ○○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Z○○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 、壬○○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乙○○之自動櫃員機交易 明細、玉山銀行存匯中心105 年8 月18日玉山個(存)字第 1050815260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兆 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05 年8 月16日兆銀總票據字 第1050018359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新竹科學園區分行105 年8 月15日合金竹 科字第1050002732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 細、遠東國際商業銀行105 年9 月10日(105 )遠銀詢字第 0001130 號函暨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第一 商業銀行竹科分行105 年8 月24日一竹科字第00 133號函暨 所檢附之林明聰帳戶交易明細、地○○之自動櫃員機交易明 細、卯○○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受理刑 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內政部警政署反 詐騙案件紀錄表、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 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等在卷可參(見 偵11827 卷第171 頁、第179-180 頁、第184 頁、第187 頁 、第190-191 頁、第195-196 頁、第202-203 頁、第207-20 9 頁、第214 頁、第217 頁、第220 頁、第224 頁、第228 頁、第231 頁、第234 頁、第238 頁、第243-24 8頁、第25 2 頁、第256 頁、第265 頁、第269-269 頁反面、第274-27 7 頁、第279 頁、第281 頁、第285 頁、第289 頁、第293- 294 頁、第302-303 頁、第307 頁、第315-325 頁、第329- 330 頁、第334 頁、第337-338 頁、第342-343 頁、第351 頁、第355 頁、第359-376 頁、第381 頁、第383 頁、第38 5 頁、第388-390 頁、第394 頁、第398 頁、第404-405 頁 、第409 頁、第413-414 頁、第418 頁、第421 頁、第426 頁、第435-455 頁;偵緝346 卷第34頁;高市警偵卷第74-7 7 頁、第80頁、第85頁、第87頁),足見被告之自白與事實 相符,本件犯行至堪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 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行犯罪之行為,且以正犯已經犯罪為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77號及88年度台上字第1270號判決 意旨均可資參照。經查,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 提款卡及密碼予他人使用,有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



且收受上開帳戶之詐騙集團訛詐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 人,並以附表一所示帳戶為匯款工具,指示附表二所示之告 訴人及被害人匯款至附表一所示帳戶而遂行詐欺取財犯行, 因而詐騙集團得以隱匿其真實身分,掩飾其犯行不易遭查緝 ,是以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行為係對詐騙集團遂行詐 欺取財犯行資以助力,而參與詐欺取財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 為。是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前段、第339 條 第1 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被告以一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資 料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幫助詐欺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 被害人,致渠等陷於錯誤,因而分別匯款至被告所提供之附 表一所示帳戶內,係以一行為同時侵害數財產法益,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處斷。被告基於幫助 之犯意而為詐欺取財犯行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 衡諸其犯罪情節,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規定,按正犯之刑 減輕之。
㈡ 至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係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 為者而言,幫助他人犯罪,並非實施正犯,在事實上雖有二 人以上共同幫助犯罪,要亦各負幫助犯罪責任,仍無適用該 條之餘地,最高法院82年度台上字第6084號判決意旨足資參 照。查被告D○○與陳天祐基於幫助之犯意,提供如附表一 所示之帳戶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陳靜蝶」及所屬之詐騙 集團,作為詐騙他人財物使用,使該詐騙集團成員得共同基 於詐欺取財之犯意,向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害人施以詐 術,致使其等陷於錯誤而分別匯款至該詐騙集團所指定之帳 戶內,該等犯罪集團成員所為已觸犯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 詐欺取財罪,惟被告與陳天祐單純提供如附表一所示帳戶之 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詐騙集團使用之行為,尚難與實際施 以欺罔之詐術行為等視,且亦無證據證明被告D○○與陳天 祐有參與詐欺取財之構成要件行為,或與實行詐欺取財犯行 之人有犯意聯絡,僅係對於該實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人資以助 力,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所為,尚無適用刑法第28條論以共 同正犯之餘地,附此敘明。
四、爰審酌被告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予欠 缺信賴關係之人使用,一方面造成附表二所示之告訴人及被 害人蒙受財產損害及面臨求償不便、一方面致令國家查緝犯 罪困難,所為實不足取,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且已與告 訴人卯○○達成調解,並業已完付賠償金額,告訴人卯○○ 亦表示不再追究被告刑事責任,此有調解筆錄在卷可參(見 易字卷㈢第242 頁),兼衡被告自承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 案發前從事網拍,月收新臺幣(下同)3 萬元,未婚,無未



成年子女,入所前住公司宿舍,暨其動機、目的、手段、被 害之人數、被害金額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犯 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在於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 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 果,以杜絕犯罪誘因,可謂對抗、防止經濟、貪瀆犯罪之重 要刑事措施,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著重所受 利得之剝奪。然苟無犯罪所得,自不生利得剝奪之問題,固 不待言,至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 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 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 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 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 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本院改採 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之見解,最高法院104 年 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足資參照。查被告於本院簡式審 判程序中供稱:有獲得報酬2 萬元,但是我沒有獲得報酬, 都是陳天祐獨得等語(見易字卷㈢第204 頁),遍查卷內亦 無證據足認被告確已因幫助詐欺之行為實際獲得任何詐欺犯 罪所得,爰不予宣告沒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明賢提起公訴,檢察官林鳳師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涵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50 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犯及其處罰)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55條
(想像競合犯)
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
附表一:
┌──┬───┬─────────────────────┐
│編號│申設人│金融機構及帳號 │
├──┼───┼─────────────────────┤
│ 1 │何欣穎│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新光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2 │楊富𥤊│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京城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3 │楊寶鳳│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大眾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4 │李驊峰│板信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永豐商業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5 │葉亭欐│永豐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臺灣土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6 │林明聰│玉山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花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 │ │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 │
└──┴───┴─────────────────────┘

附表二:
┌──┬───┬──────────────────────┬───────────────┐
│編號│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金額(新臺幣,已扣除│
│ │告訴人│ │手續費) │
├──┼───┼──────────────────────┼───────────────┤
│ 1 │己○○│於105年7月26日17時1分許,撥打電話予己○○, │於同日17時52分許,跨行存款2萬 │
│ │(未告│佯稱己○○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9,985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 │
│ │訴) │約定轉帳,將導致連續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帳戶。 │
│ │ │操作云云。 │ │
├──┼───┼──────────────────────┼───────────────┤
│ 2 │SHI │於105年7月25日20時13分許,撥打電話予SHI PEI │於翌(26)日17時40分許,存款2萬│
│ │PEI │SEE,佯稱甲 ○○ ○ 先前購物時因設定錯誤將導│9,985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 │
│ │SEE │致重複扣款12次,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帳戶。 │
├──┼───┼──────────────────────┼───────────────┤
│ 3 │戊○○│於105年7月26日18時32分許,撥打電話予戊○○,│於同日19時19分許,存款5,980元 │
│ │ │佯稱戊○○先前報名考試時因系統錯誤將導致溢扣│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 │款項,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4 │巳○○│於105年7月26日17時28分許,撥打電話予巳○○,│於同日18時15分、18時17分,分別│
│ │ │佯稱巳○○先前購物時因簽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匯款999元、4,112元至何欣穎之新│
│ │ │機操作云云。 │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5 │天○○│於105年7月26日16時53分許,撥打電話予天○○,│於同日17時21分許,匯款7,345元 │
│ │ │佯稱天○○先前購物時因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至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機操作云云。 │ │
├──┼───┼──────────────────────┼───────────────┤
│ 6 │J○○│於105年7月26日17時27分許,撥打電話予J○○,│於同日17時53分許,匯款2萬9,985│
│ │ │佯稱J○○先前網購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元至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操作云云。 │ │
├──┼───┼──────────────────────┼───────────────┤
│ 7 │未○○│於105年7月26日18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未○○,│於同日19時1分許,匯款6,123元至│
│ │ │佯稱未○○先前購物時尚有商品未付款,若欲取消│何欣穎之新光商業銀行帳戶。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8 │G○○│於105年7月26日18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曾鉦雯, │於同日18時49分許,匯款2萬9,981│
│ │ │佯稱G○○先前購物時數量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元至何欣穎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操作取消云云。 │ │
├──┼───┼──────────────────────┼───────────────┤
│ 9 │S○○│於105年7月3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S○○,佯稱│於同日19時31分、20時43分、20時│
│ │ │S○○先前訂購書籍時因客服人員疏失,將導致連│55分,分別存款2萬9,89元、2萬9,│
│ │ │續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985元、2萬3,985元至楊富𥤊之京 │
│ │ │ │城銀行帳戶、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
│ │ │ │業銀行帳戶及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
│ │ │ │行帳戶 │
├──┼───┼──────────────────────┼───────────────┤
│ 10 │亥○○│於105年7月31日20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亥○○,│於同日21時39分許,匯款2萬773元│
│ │ │佯稱亥○○先前訂購書籍時因客服人員疏失造成訂│至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 │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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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丁○○│於105年7月31日17時41分許,撥打電話予丁○○,│於同日18時26分、18時32分,分別│
│ │(未告│佯稱丁○○先前購物時因店員疏失導致分期扣款,│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至楊│
│ │訴)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京城商業銀│
│ │ │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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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R○○│於105年7月31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R○○,│於同日18時6分許,匯款1萬8,015 │
│ │(未告│佯稱R○○先前購物時因店員疏失,須至自動櫃員│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訴) │機操作取消每月扣款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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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X○○│於105年7月31日16時37分許,撥打電話予X○○,│於同日17時10分許,匯款2萬9,999│
│ │ │佯稱X○○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重複訂│元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 │ │購,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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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申○○│於105年7月31日19時8分許,撥打電話予申○○, │於同日19時59分許,匯款2萬9,989│
│ │(未告│佯稱紀博文先前訂購書籍時因人員疏失,造成數量│元至楊富𥤊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訴) │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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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B○○│於105年7月31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B○○,│於同日16時34分許,匯款2萬2,989│
│ │ │佯稱B○○先前網購時因業務疏失,將造成按月扣│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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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 │丙○○│於105年7月31日15時49分許,撥打電話予丙○○,│於同日16時46分許,匯款2萬9,989│
│ │ │佯稱丙○○先前網路報名多益測驗有誤,須至自動│元至楊富𥤊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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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 │宇○○│於105年7月31日18時許,撥打電話予宇○○,佯稱│於同日18時22分、18時51分,分別│
│ │ │宇○○先前網購時操作錯誤,造成訂單有12筆,須│匯款2 萬9,989 元、2 萬9,985 元│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云云。 │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京城商│
│ │ │ │業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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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O○○│於105年7月31日15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O○○, │於同日17時33分許,跨行存款2萬 │
│ │ │佯稱O○○先前購物時因作業疏失,造成訂單錯誤│9,985元至楊富𥤊之臺灣土地銀行 │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解除刷卡云云。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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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K○○│於105年7月31日17時55分許,撥打電話予K○○,│於同日20時19分許,匯款1萬7,300│
│ │ │佯稱K○○先前購物時因店員作業疏失刷成12次,│元至楊寶鳳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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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 │N○○│於105年7月31日19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N○○,│於同日20時47分許,匯款1萬1,234│
│ │ │佯稱N○○先前網購時作業疏失,設定為分期約定│元至楊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
│ │ │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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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1 │E○○│於105年7月31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E○○,│於同日20時47分、21時42分、22時│
│ │ │佯稱E○○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10分,分別匯款2萬9,986元、2萬 │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9,985元、2萬9,980元至楊寶鳳之 │
│ │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眾商業銀行│
│ │ │ │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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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2 │庚○○│於105年7月31日20時45分許,撥打電話予庚○○,│於同日21時27分、21時49分,分別│
│ │(未告│佯稱庚○○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付款失敗,須至自│匯款2萬9,986元、2萬9,985元至楊│
│ │訴)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寶鳳之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大眾商│
│ │ │ │業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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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 │戌○○│於105年7月27曰18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戌○○,│於同日晚間存款9,985元至李驊峰
│ │ │佯稱戌○○先前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須至自│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 │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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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4 │Q○○│於105年7月27日20時26分前某時,撥打電話予劉昱│於同日20時26分許,匯款1萬4,012│
│ │(未告│宏,佯稱Q○○先前購物時工作人員作業疏失誤植│元至李驊峰之板信商業銀行帳戶。│
│ │訴) │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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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5 │癸○○│於105年7月27日17時23分許,撥打電話予李佩嬌,│於同日18時35分、18時37分,分別│
│ │ │佯稱李佩嬌先前在網路購物因系統問題造成數量錯│匯款2萬9,985元、9,421元至李驊 │
│ │ │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峰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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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6 │玄○○│於105年7月27日20時26分許,撥打電話予玄○○,│於同日22時36分許,匯款1 萬5,12│
│ │ │佯稱玄○○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3 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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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 │P○○│於105年7月27日19時6分許,撥打電話予P○○, │於同日20時22分、20時35分,分別│
│ │(未告│佯稱P○○先前網路訂房時,因內部人員作業疏失│匯款2萬9,980元、2萬9,980元至李│
│ │訴) │誤設為固定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驊峰之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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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8 │寅○○│於105年7月27日19時35分許,撥打電話予寅○○,│於同日20時14分許,匯款2萬9,989│
│ │ │佯稱寅○○先前購物時因訂單設定錯誤,須至自動│元至李驊峰之永豐商業銀行帳戶。│
│ │ │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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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 │L○○│於105年7月27日21時31分許,撥打電話予L○○,│於同日22時13分許,匯款4萬9,985│
│ │ │佯稱L○○先前網購時電腦問題導致數量錯誤,須│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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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 │午○○│於105年7月27日22時50分許,撥打電話予午○○,│於同日22時9分許,匯款2萬1,985 │
│ │ │佯稱午○○先前網購時因誤刷條碼造成重複訂貨,│元至李驊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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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1 │T○○│於105年7月30日19時許,撥打電話予T○○,佯稱│於同日21時6分、21時8分、21時23│
│ │(未告│T○○先前購物時因工作人員疏失,誤設為分期約│分、21時28分、21時46分,分別匯│
│ │訴) │定轉帳,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款2萬9,989元、2萬9,989元、2萬 │
│ │ │ │9,985元、2萬9,985元、2萬3,985 │
│ │ │ │元至葉亭欐之永豐商業銀行、第一│
│ │ │ │商業銀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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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 │辰○○│於105年7月30日20時許,撥打電話予辰○○,佯稱│於同日23時21分許,匯款2萬9,989│
│ │(未告│辰○○先前購物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櫃員│元至葉亭欐之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帳│
│ │訴) │機操作解除云云。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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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3 │子○○│於105年7月30日14時40分許,撥打電話予子○○,│於同日14時55分許,匯款8,712元 │
│ │(未告│佯稱子○○先前購物時誤設為12筆交易,須至自動│至葉亭欐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訴) │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 │
├──┼───┼──────────────────────┼───────────────┤
│ 34 │酉○○│於105年7月30日15時許,撥打電話予酉○○,佯稱│於同日15時8分、15時38分,分別 │
│ │ │酉○○先前購物時因資料重複將導致重複扣款,須│匯款2萬9,988元、跨行存款1萬7,9│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取消云云。 │85元至葉亭欐之華南商業銀行帳戶│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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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5 │V○○│於105年7月30日21時18分許,撥打電話予V○○,│於同日21時53分許,匯款1萬4,985│
│ │ │佯稱V○○先前報名多益測驗時重複報名,須至自│元至葉亭欐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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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6 │C○○│於105年7月29日19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C○○,│於翌(30)日18時17分許,匯款4, │
│ │(未告│佯稱C○○先前購物時因系統問題誤刷6筆卡費, │321元至葉亭欐之遠東國際商業銀
│ │訴)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行帳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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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7 │I○○│於105年7月30日20時47分前之某時許,撥打電話予│於同日晚間21時19分後之某時許,│
│ │ │I○○,佯稱I○○先前網購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存款2 萬9,985 元至葉亭欐之臺灣│
│ │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土地銀行帳戶。 │
├──┼───┼──────────────────────┼───────────────┤
│ 38 │Y○○│於105年7月30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予Y○○,│於同日21時56分許,匯款2萬9,985│
│ │ │佯稱Y○○先前網購時誤設為分期付款,須至自動│元至葉亭欐之臺灣土地銀行帳戶。│
│ │ │櫃員機操作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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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9 │卯○○│於105年7月29日某時許,撥打電話予卯○○,佯稱│於同日22時15分許,匯款2萬7,985│
│ │ │卯○○先前網購時因電腦故障導致訂單錯誤,須至│元至林明聰之第一商業銀行帳戶。│
│ │ │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40 │辛○○│於105年7月29日16時許,撥打電話予辛○○,佯稱│於同日17時48分、17時52分、17時│
│ │ │辛○○先前網購時因設定錯誤將造成連續扣款,須│55分、18時5分、18時10分,分別 │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匯款2萬9,985元、2萬9,985元、2 │
│ │ │ │萬9,985元、2萬9,985元、3萬元至│
│ │ │ │林明聰之玉山商業銀行帳戶。 │
├──┼───┼──────────────────────┼───────────────┤
│ 41 │A○○│於105年7月29日16時33分許,撥打電話予A○○,│於同日17時27分許,匯款1萬5,123│
│ │ │佯稱A○○先前購物時誤設為批發商,造成訂單錯│ 元至林明聰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 │
│ │ │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帳戶。 │
├──┼───┼──────────────────────┼───────────────┤
│ 42 │H○○│於105年7月29日17時許,撥打電話予H○○,佯稱│於同日20時10分許,匯款1萬998元│
│ │ │馮璋安先前購物時訂單錯誤,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 │云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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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3 │W○○│於105年7月29日17時16分許,撥打電話予W○○,│於同日18時9分許,匯款1萬9,138 │
│ │(未告│佯稱W○○先前購物時出現分期付費紀錄,須至自│元至林明聰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帳│
│ │訴) │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戶。 │
├──┼───┼──────────────────────┼───────────────┤
│ 44 │宙○○│於105年7月29日17時42分許,撥打電話予宙○○,│於同日18時36分、18時56分、19時│




│ │ │佯稱宙○○先前網購時簽收錯誤造成分期付款,須│7分、19時10分,分別匯款2萬9,98│
│ │ │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9 元、2萬9,985元、1萬9,985元、│
│ │ │ │4,985元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 │
│ │ │ │銀行帳戶。 │
├──┼───┼──────────────────────┼───────────────┤
│ 45 │U○○│於105年7月29日18時39分許,撥打電話予U○○,│於同日19時50分許,存款8,000元 │
│ │ │佯稱U○○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誤設為分期付款│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46 │丑○○│於105年7月29日18時54分許,撥打電話予丑○○,│於同日22時40分許,匯款2萬9,985│
│ │ │佯稱丑○○先前網購時因系統問題誤設為12筆訂單│元至林明聰花旗商業銀行帳戶。│
│ │ │,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 │
├──┼───┼──────────────────────┼───────────────┤
│ 47 │黃○○│於105年7月29日19時5分許,撥打電話予黃○○, │於同日19時49分許,匯款2萬998元│
│ │ │佯稱黃○○先前網購時因簽單有誤,須至自動櫃員│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戶│
│ │ │機操作云云。 │。 │
├──┼───┼──────────────────────┼───────────────┤
│ 48 │Z○○│於105年7月29日19時9分許,撥打電話予Z○○, │於同日20時27分許,匯款2萬4,998│
│ │ │佯稱Z○○先前網購時因工作人員疏失,造成重複│元至林明聰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帳│
│ │ │扣款,須至自動櫃員機操作云云。 │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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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