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7年度,666號
SCDM,107,交易,666,2019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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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交易字第66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碧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9
8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魏碧玲於民國107年 4月9日上午11時41 分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 東區光復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258巷口處時 ,本應注意轉彎車應讓直行車先行,而當時客觀上亦無不能 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對向來車即貿然左轉,適有告訴人 江秀子騎駛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西往東行駛 於上開巷口對向車道上,因閃避不及,而直接撞擊被告魏碧 玲所駕駛前揭車輛而肇事,致告訴人江秀子人車倒地,並受 有左側遠端橈尺骨粉粹性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涉有第 284 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 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 3款、第307 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江秀子告訴被告魏碧玲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 287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魏碧玲已與告訴人江秀 子以新臺幣10萬元達成和解,並據告訴人江秀子具狀撤回其 告訴,有本院和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 1份附卷可查( 本院卷第55頁至第56頁、第91頁),依照首開說明,應逕為 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檢察官楊仲萍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數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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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