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促字,95年度,2547號
PCDV,95,促,2547,20191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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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促字第2547號
債 權 人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娟娟 
代 理 人 黃振德 
債 務 人 簡毓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日
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第一項中關於「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 . .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三點八九計算之利息,『並依上開利息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 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於此亦得準用。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漏列違約 金),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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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