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8年度,450號
PCDV,108,除,450,2019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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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聲 請 人 信孚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代 理 人 吳玉梅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251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7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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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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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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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昇貿國際企│永豐商業銀│108年2月28日│1,243,692 │3902423 │ │
│ │業有限公司│行民安分行│ │元 │ │ │
│ │林純億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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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孚壓鑄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