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暐琦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如亮
代 理 人 劉冠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369號公示催告在案。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8年9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盧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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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8年度除字第4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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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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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順晟事│台灣中小企│108年5月10日 │27,551元 │AF6882281 │ │
│ │業有限│業銀行迴龍│ │ │ │ │
│ │公司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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