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勞訴字,108年度,3號
PCDV,108,重勞訴,3,20191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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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   告 邱建龍 
      江明德 
      康富智 

      張玫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律師
被   告 江淑貞即祥鈺食品行

      蔡金峯即安立食品行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舜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曾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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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