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465號
上 訴 人 太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科明
被上訴 人 鈺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麥芳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 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9 月11日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 補正,上訴人業於108 年9 月18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 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 份附卷可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