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88號原 告 盛元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隆元 訴訟代理人 張宜琪 謝宗興 被 告 駱家帆 駱進財 駱敬偉 陳雄治 葉自玉 被 告 成益紙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添裕 共 同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律師複 代理人 蔡尚謙 莊季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六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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