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721號
PCDV,108,訴,2721,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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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721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沈弘祚 
被   告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河捷 



被   告 李宜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 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 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10968 號),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原告於視為起訴後,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7 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 已於108 年7 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 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稽 ,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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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神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