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549號
PCDV,108,訴,2549,201910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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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254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江聰龍 
被   告 沈榮哲 
      王嘉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
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捌萬捌仟玖佰參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 實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爰依原告之聲請,准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沈榮哲於民國106 年2 月17日邀同被告王嘉 慧擔任連帶保證人,保證就現在(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 )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保證、損害賠償 及其他債務,在100 萬元限額內連帶負全部償付之責任。被 告沈榮哲並於同日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合計100 萬元。前 開借款雖未屆期,惟被告沈榮哲僅攤還本金311,070 元,及 繳付利息至108 年3 月25日止即未再依約履行,尚欠原告本 金688,930 元未還,依渠等簽訂之約定書第5 條第1 款約定 ,借款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付息時,即已喪失期限利益, 視為全部到期。原告據此要求被告沈榮哲清償如主文及附表 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被告王嘉慧依 約既為其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 1 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 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授信攤還及收息記 錄查詢單、約定書、保證書、借據影本為證,又被告對於 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 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答辯,本院依調查證據之 結果及斟酌全辯論意旨,堪信原告上開為真實。



(二)按消費借貸之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 品質、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8 條前段有明文。又所謂 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 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 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 年台上字第1426號、77年台上字第1772號等判決參照)。 再按,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 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 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 違約金,民法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 明文。本件被告沈榮哲上開借款未依約清償,經全部視為 到期,被告王嘉慧又為前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自應就前 開借款債務負全部給付之責。
(三)綜上,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連帶給付如主文及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之基礎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 ,經本院審酌後,均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一一予以論列 ,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附表: (單位:新臺幣元/期別:民國)
┌──┬─────┬────┬───────┬───────────┬──────────────┐
│編號│借款金額 │餘欠金額│借款期間 │ 利 息 │ 違約金 │
│ │ │ │ │ ├──────┬───────┤
│ │ │ │ ├──────┬────┤逾期六個月以│逾期六個月部分│
│ │ │ │ │ 起訖日 │計算標準│內按約定利率│按約定利率百分│
│ │ │ │ │ │ (年息) │百分之十計收│之二十計收 │
├──┼─────┼────┼───────┼──────┼────┼──────┼───────┤
│ │ │ │106 年2 月17日│自108 年3 月│ │自108 年4 月│自108 年10月26│
│ 1 │100,000 │ 68,897 │至111 年2 月17│26日至清償日│1.670% │26日起至108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 │ │年10月25日止│ │
├──┼─────┼────┼───────┼──────┼────┼──────┼───────┤




│ │ │ │106 年2 月17日│自108 年3 月│ │自108 年4 月│自108 年10月26│
│ 2 │900,000 │620,033 │至111 年2 月17│26日至清償日│1.670% │26日起至108 │日起至清償日 │
│ │ │ │日 │止 │ │年10月25日止│ │
├──┼─────┼────┼───────┴──────┴────┴──────┴───────┤
│ │ │ │ │
│合計│1,000,000 │688,930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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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