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2400號
PCDV,108,訴,2400,20191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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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400號
原   告 B女  
法定代理人 B女之母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玖仟肆佰壹拾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追加之訴。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 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其因不足法定人 數不能合議者,由院長裁定之。前項移送案件,免納裁判費 。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第504 條第1 項、第2 項固 分別定有明文。惟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以 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 項規定, 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 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 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 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 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二、原告就本院107 年度侵訴第45號被告甲○○所犯強制性交罪 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嗣原告於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 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具狀追加被告甲○○之父○○○、母 ○○○為被告,依前揭說明,原告免納裁判費之範圍僅以移 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仍須就追加之訴繳納裁判費。茲 追加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898,070 元,應徵 收第一審裁判費59,4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追加之訴,並應提出追加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李育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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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