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2351號
原 告 鼎鉅精工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莉真
訴訟代理人 李淑蕙
被 告 榮鎂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祥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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