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755號
上 訴 人 簡伯諺
訴訟代理人 吳純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東昇通運有限公司間就返還車牌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陸仟零貳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即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