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盧馮琇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華
被 告 盧美玉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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