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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93號
PCDV,108,訴,1593,2019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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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593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洪國誌律師
複 代理人 吳宜恬律師
被   告 盧馮琇鳳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盧美華 
被   告 盧美玉 
      盧美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因本件尚有需調查之證據,認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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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