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過戶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8年度,1582號
PCDV,108,訴,1582,2019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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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淑惠 
訴訟代理人 蔡智宇 
      徐家福律師
被   告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孟輝 
訴訟代理人 陳振寰 
      宋銘樹律師
      朱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票過戶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2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在其股東名簿上,將股東變更為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訴外人陳建緯向訴外人盧安借款,將其所 有被告發行之股票質押予盧安,且將其中6 張股票,即如附 表所示股票(下稱系爭股票),共計6 萬股轉讓予盧安,復 於民國105 年9 月30日寄發存證信函通知被告,請被告配合 辦理系爭股票轉讓事宜,然為被告拒絕,嗣盧安於106 年1 月11日將其對陳建緯債權連同系爭股票讓與伊,惟被告仍不 配合辦理股票轉讓事宜,屢催無效,爰依股票轉讓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伊已於100 年11月21日做成減、增資之股東會 決議,陳建緯時為伊之執行長,列席參與該次股東會決議, 明知所持有之股票已銷除,原告自不得持已銷除之股票表彰 其為伊之股東。縱系爭股票仍得表彰股權,原告依其所述設 質約定僅取得拍賣價金優先受償權,並未因設質擔保而取得 股東權利,其請求伊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為無理由等語,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整理並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並依判決格式修正或刪減 文句,或依爭點論述順序整理內容:
㈠系爭股票最初於98年3月20 日換發股票時由訴外人林游彩琴 取得,後於100 年9 月15日登記為陳建緯所有,有系爭股票 可稽,並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13-123 、101 、10 2 、108 、125 頁)。




㈡系爭股票形式上為真正,且經背書轉讓由原告取得,其背書 為連續(見本院卷第101、108 頁)。
四、原告主張其因背書轉讓而取得系爭股票,被告應依股票轉讓 法律關係將其股東名簿上,系爭股票之股東變更登記為其等 語,然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所謂股份之轉讓,係指以法律行為移轉表彰股東權之股份 而言,即股東將其基於股東之資格對公司所有之股東權移轉 於受讓人,由受讓人繼受取得股東權而成為公司之新股東。 又股份有限公司發行股票者,其股份之轉讓,於記名股票, 由股票持有人以背書轉讓之,並應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記 載於股票(107 年8 月1 日修正前之公司法第164 條規定) 。次按記名股票之轉讓,一經合法背書並受股票之交付,受 讓人與讓與人間即生轉讓之效力,並得以其轉讓對抗第三人 ,在未辦理過戶登記將受讓人之本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 載於公司股東名簿前,僅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而已,此觀 公司法第164 條及第165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明(最高法院74 年台上字第1947號判決要旨參照)。
㈡原告主張系爭股票原為陳建緯所有,因向盧安借款,而將所 持有被告股票質押予盧安,且將其中6 張股票即系爭股票轉 讓予盧安,嗣盧安將其對陳建緯之債權,連同系爭股票一併 轉讓予其等語,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款契約書為證, 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7-28 、92頁),且原告依 連續之背書而受讓取得系爭股票,已如前揭三、㈡所述,是 此部分事實,堪信屬實。
㈢被告雖辯稱依前揭借款契約書所載,陳建緯僅將系爭股票設 質予債權人,並未轉讓系爭股票,原告不能取得系爭股票表 彰之股東權云云,然查,依該借款契約書第3 條第1 項之記 載,陳建緯固係將其所有被告股票設質予債權人盧安,惟依 同項記載,已將其中1 張股票先行移轉登記予盧安,應認盧 安已先取得該股票所表彰之股東權,嗣陳建緯又將系爭股票 中其餘5 張股票背書轉讓盧安,揆諸前揭說明,盧安已因背 書轉讓而取得系爭股票權利,該先設質後轉讓之行為,要與 借款契約書之記載並無衝突,且上開股票轉讓均經被告於10 0 年9 月15日蓋用公司股務專用章於系爭股票背面之公司登 記證章欄(見本院卷第113-123 頁),堪認盧安已受讓取得 系爭股票權利,其後原告再依背書轉讓取得系爭股票,而為 系爭股票之合法持有人,亦可認定,被告辯稱原告充其量取 得系爭股票之權利質權,僅能就其拍賣價金享有優先受償權 云云,即非可取。
㈣被告復辯稱其已於100 年11月21日做成減、增資之股東會決



議,陳建緯時為伊之執行長,列席參與該次股東會決議,明 知所持有之股票已銷除,原告無從取得系爭股票權利云云, 然查:
⒈按股份銷除,係由公司消滅個別之股東權之謂。申言之,股 份之銷除乃使已發行之股份所表彰之股東權絕對消滅,並使 股票失其效力。而公司非依股東會決議減少資本,不得銷除 其股份,公司法第168條第1項定有明文。
⒉被告辯稱系爭股票業經股東會決議減資而不存在云云,固據 提出其100 年11月21日股東常會議事錄為證(見本院卷第15 1-155 頁),惟依該議事錄記載,親自及委託出席股數為「 8,050,0000股」,多於其已發行總股數「10,000,000股」( 見本院卷第151 頁),該記載顯然不實,是原告據此否認該 股東會決議之有效性,已非無憑。且被告初次提出該議事錄 ,因內容不完整,經原告質疑後,被告表示將補正完整內容 ,惟被告嗣補提之完整內容,仍未見該次股東會決議之股東 簽名簿(見本院卷第108 、109 、151-155 頁),則本院尚 無從依被告之舉證認定上開股東會減資決議確實有效存在, 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取。
⒊況查,被告辯稱減資之股東會決議作成日在100 年11月21日 ,惟系爭股票中如附表編號1 所示部分,於陳建緯背書轉讓 盧安後,經被告於105 年9 月29日蓋用公司股務專用章於系 爭股票背面之公司登記證章欄(見本院卷第114 頁),顯與 被告所辯系爭股票已因上開股東會決議減資,且減資後未發 行實體股票,原告無從依背書轉讓取得系爭股票權利云云不 符,益徵被告所辯並非可採。被告雖另辯稱上開其於105 年 9 月29日之用印是遭陳建緯以執行長身份盜蓋云云,然為原 告所否認(見本院卷第108 頁),而被告並未就此變態事實 舉證以實其說,自非可採,併此敘明。
⒋縱認被告確有前述減資之股東會決議存在(僅屬假設,並非 矛盾),依前述股東常會議案一決議內容,減資是各股東持 股數量等比例減少持股,且為被告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53 、133 、109 頁),是當時股東陳建緯所持有股票股數並未 全部銷除,僅係按比例減少,要與被告所辯陳建緯所持有之 被告股份已經銷除云云不符,且被告自承並未於股東會決議 減資後,收回原股票換發新股票等語(見本院卷第138 頁) ,故被告辯稱系爭股票已因減資而不存在云云,亦非可採。 基上,被告以此為由拒絕本件原告之請求,要屬無據。 ㈤按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公司法第169 條 第1 項第1 款及第2 款定有明文。又按股份之轉讓,非將受



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 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 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 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 日內,不得為之。公 司法第16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公司法第164 條 (按107 年8 月1 日修正前)所謂股票持有人,應包括股票 名義人,及因背書而取得股票之人,又背書為記名股票轉讓 之唯一方式,只須背書轉讓,受讓人即為股票之合法持有人 ,因此記名股票在未過戶以前,可由該股票持有人更背書轉 讓他人,至同法第165 條第1 項所謂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 ,係指未過戶前,不得向公司主張因背書受讓而享受開會及 分派股息或紅利而言,並不包括股票持有人請求為股東名簿 記載變更之權利,此觀同法條第2 項而自明(最高法院60年 台上字第817 號判決要旨參照)。準此,已合法受讓取得公 司股份之人,非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 東名簿,無從向公司主張有股東之資格而行使其諸如表決權 等股東權,是股東本於股東權之權能,自得本於該公司股東 之資格,請求公司將其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 司股東名簿,以表彰其股東權。經查,系爭股票既已背書並 交付而轉讓予原告,原告因而持有系爭股票(見本院卷第10 7 頁),自為被告股東,詳如前述,則依上開說明,原告即 得請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在其股東名簿上,將股東 變更為原告。
五、從而,原告依股票轉讓法律關係,本於股東之固有權利,請 求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在其股東名簿上,將股東變更 為原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再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 其餘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所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 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爰不逐一論列,附此敘明。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范明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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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附表: 108年度訴字第15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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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張 數│股 數│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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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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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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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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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4│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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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5│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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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6│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98-NE-0000000 │1 │1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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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龍欣財務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有巴士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