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訴字第11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戴君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
度訴字第1137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民事上訴狀載明正確之上訴聲明,均於法
不合。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即
對於第一審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依補
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用【上訴人如對原
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則本件上訴利益額為新臺幣玖拾
壹萬柒仟壹佰陸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伍仟零參拾
元,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