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848號
原 告 暉煌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煌
被 告 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之第三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債務
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
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著有92年度
台抗字第659 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經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
銷如附表所示動產(下稱系爭動產)之強制執行程序,是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主張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即系爭動產價
值為準。然原告未於民事起訴狀載明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價額,
且原告所檢附之購買系爭動產之統一發票收據影本內容不清,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查報系爭動產之訴訟標的之價
額,並按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繳納裁
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附表
┌──┬──────┬────┐
│編號│名 稱 │數量 │
├──┼──────┼────┤
│ 1 │Panasonic │1台 │
│ │液晶電視 │ │
├──┼──────┼────┤
│ 2 │大同冰箱 │1台 │
│ │ │ │
├──┼──────┼────┤
│ 3 │電腦主機 │2台 │
│ │ │ │
└──┴──────┴────┘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