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78號
原 告 柯智嘉
訴訟代理人 呂文正律師
被 告 林陳秀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20,200 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5,1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叔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