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62號
PCDV,108,補,1762,2019100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62號
原   告 林敏南 
被   告 溫邵宸(即溫冠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40 萬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9 萬4,0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鄔琬誼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