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39號
PCDV,108,補,1739,2019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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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3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鏗 
代 理 人 謝京燁 
被   告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思源 
被   告 陳青鐘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萬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0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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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