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26號
PCDV,108,補,1726,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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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呂金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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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