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6號
原 告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漢
上列原告對被告呂金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2,556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伍仟玖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乃瑩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