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721號
PCDV,108,補,1721,2019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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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21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訴訟代理人 周奉立
被   告 蔡明貴
一、上列當事人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給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
  法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34,459 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尚應補繳9,740 元。
 ㈡另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張筱琪

                  法 官 宋家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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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