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711號
原 告 劉庭旭即昱佳工程行
被 告 巨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1,506 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8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5,3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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