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95號
PCDV,108,補,1695,201910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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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黃詩涵即黃寄福之繼承人

      黃家偉即黃寄福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9
5,674元,應繳裁判費7,6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7,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應提出準備書狀,暨
逕將其繕本送達他造,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郭德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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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