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吳昇訓
被 告 鷺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陸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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