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8年度,1684號
PCDV,108,補,1684,20191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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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84號
原   告 吳昇訓 


被   告 鷺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聰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陸佰叁拾陸萬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陸萬叁仟玖佰陸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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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鷺江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