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補字第1624號
原 告 陳宥溱
訴訟代理人 詹豐吉律師
被 告 陳穎農
陳冠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
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陳穎農、陳冠呈(以下合
稱被告)應將被繼承人陳金發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
系爭土地),於民國85年10月2 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所為之登記
予以塗銷並回復為原告、訴外人黃美慧、陳亭熹、被告公同共有
,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而
系爭土地起訴時(即108 年1 月)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系爭土地
之面積、被告登記之權利範圍分別如附表所示,此有原告所提系
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稽,循此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 萬6,136 元(計算式詳如附表),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萬9,7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謝宜雯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附表:
┌──┬─────────┬────────┬──────┬───┬────┬─────────────────┐
│編號│ 土 地 坐 落 │ 公告土地現值 │ 土地面積 │名義人│權利範圍│ 訴訟標的價額 │
│ │ │(元/ 平方公尺)│(平方公尺)│ │ │ (元以下四捨五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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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2,300 │823.11 │陳穎農│1/2 │2,300 元/ 平方公尺×823.11平方公尺│
│ │二段362地號 │ │ ├───┼────┤×(1/2 +1/2 )=1,893,153元 │
│ │ │ │ │陳冠呈│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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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775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1,775 平方公尺│
│ │二段1080地號 │ │ ├───┼────┤×(5/96 +5/96 )=776,563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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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53 │陳穎農│1/24 │4,200 元/ 平方公尺×53平方公尺×(│
│ │二段1081地號 │ │ ├───┼────┤1/24 +1/24 )=18,550元 │
│ │ │ │ │陳冠呈│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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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916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1,916 平方公尺│
│ │二段1082地號 │ │ ├───┼────┤×(5/96+5/96)=838,250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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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2,420.25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2,420.25平方公│
│ │二段1153地號 │ │ ├───┼────┤尺×(5/96+5/96)=1,058,859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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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247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247 平方公尺×│
│ │二段1154地號 │ │ ├───┼────┤(5/96+5/96)=108,063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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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340.36 │陳穎農│1/24 │4,200 元/ 平方公尺×340.36平方公尺│
│ │二段1199地號 │ │ ├───┼────┤×(1/24+1/24)=119,126元 │
│ │ │ │ │陳冠呈│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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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5,538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5,538平方公尺 │
│ │二段1200地號 │ │ ├───┼────┤×(5/96+5/96)=2,422,875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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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82 │陳穎農│1/24 │4,200 元/ 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
│ │二段1201地號 │ │ ├───┼────┤1/24+1/24)=28,700元 │
│ │ │ │ │陳冠呈│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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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0,613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10,613平方公尺│
│ │二段1086地號 │ │ ├───┼────┤×(5/96+5/96)=4,643,188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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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397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397平方公尺× │
│ │二段1087地號 │ │ ├───┼────┤(5/96+5/96)=173,688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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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47.55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47.55 平方公尺│
│ │二段1203地號 │ │ ├───┼────┤×(5/96+5/96)=20,803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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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71.28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171.28平方公尺│
│ │二段1204地號 │ │ ├───┼────┤×(5/96+5/96)=74,935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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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8,600 │304.08 │陳穎農│1/24 │8,600元/ 平方公尺×304.08平方公尺 │
│ │二段1208地號 │ │ ├───┼────┤×(1/24+1/24)=217,924元 │
│ │ │ │ │陳冠呈│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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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398 │陳穎農│1/24 │4,200 元/ 平方公尺×398 平方公尺×│
│ │二段1098地號 │ │ ├───┼────┤(1/24+1/24)=139,300元 │
│ │ │ │ │陳冠呈│1/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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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273.65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273.65平方公尺│
│ │二段1099地號 │ │ ├───┼────┤×(5/96+5/96)=119,722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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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278.05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278.05平方公尺│
│ │二段1100地號 │ │ ├───┼────┤×(5/96+5/96)=121,647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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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597.47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597.47平方公尺│
│ │二段1103地號 │ │ ├───┼────┤×(5/96+5/96)=261,393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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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41.99 │陳穎農│5/96 │4,200 元/ 平方公尺×141.99平方公尺│
│ │二段1104地號 │ │ ├───┼────┤×(5/96+5/96)=62,121元 │
│ │ │ │ │陳冠呈│5/9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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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498.34 │陳穎農│1/6 │4,200 元/ 平方公尺×498.34平方公尺│
│ │二段1146地號 │ │ ├───┼────┤×(1/6+1/6)=697,676元 │
│ │ │ │ │陳冠呈│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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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194 │陳穎農│1/6 │4,200 元/ 平方公尺×194平方公尺× │
│ │二段1149地號 │ │ ├───┼────┤(1/6+1/6)=271,600元 │
│ │ │ │ │陳冠呈│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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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新北市五股區五股坑│4,200 │320 │陳穎農│1/6 │4,200 元/ 平方公尺×320 平方公尺×│
│ │二段1150地號 │ │ ├───┼────┤(1/6+1/6)=448,000元 │
│ │ │ │ │陳冠呈│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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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計14,516,1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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